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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传统“义”德的历史底蕴和现代弘扬(2)
(二)中华传统“义”德的伦理要求
伦理是关于人性、人伦关系及结构的基本原则的概括。伦理要求反映人伦关系以及维持人伦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与基本规范,内含内在的价值理想和外在的行为规范。“义”德的伦理要求,主要体现在人伦关系实践中具体处理和看待义与利、义与忠、义与孝等与其对应的伦理原则规范的关系处理中。
1.关于义与利的关系
义利关系是中国传统哲学中的一个焦点辩题,不同学派的先哲对于此有过详细的阐发论述。儒家尚义,从孔子开始就经常把义与利对照而论,他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1]35把义与利作为区别君子和小人的评判标准,懂义行义的人就是有德性的人,是君子;懂利计利的人,就是无德性的人,是小人。因此孔子十分推崇义,他曾自豪的宣称:“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1]68当义与利发生矛盾时,强调要取义舍利,义高于利。孟子继承了孔子的学说,比孔子还强调重义轻利,孟子明确的提出了“怀义去利”的主张,把重义还是重利作为区分善人与恶人的标准,判别一个人的行为是善还是恶,就看他在义与利之间如何进行选择,选择义就是善,选择利就是恶。荀子也十分重视义与利的关系,但他不像孟子那样排斥利,他认为:“好利而恶害,是人所生而有之,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4]51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上至天子下至百姓都有求利的欲望,这是无可厚非的,但必须有所节制,节制的其中一个方法就是以义制利,要想社会安定就必须使天下的好义之心超过欲利之心。墨家的主导精神是“兼爱”,因此在义利观上面强调贵义尚利,墨子认为“天下有义则生,无义则死;有义则富,无义则贫,有义则治,无义则乱。”[2]165义之所以可贵在于它可以利民、富国、安天下。同时墨子重利,但这种利侧重的是一种社会公利,即天下之利或者百姓之利。道家主张无为而治,老子明确提出“绝仁弃义”的主张,所以对于义与利的关系没有过多的阐述,法家亦如此。汉代董仲舒在义与利的关系上也强调义重于利,在董仲舒看来人心中有义,即使处在贫困中也能够自得其乐;一个人如果心中无义,即使富可敌国也不能够长久的存在,义才是作为人应该奋斗的目标。明清时期,商品经济开始萌芽,功利意识也开始在民间蔓延开来。李贽认为:“夫欲正义,是利之也。若不谋利,不正可矣。”[5]544谋利是人的本性,物利是人们生活所必需的,所以正义就是为了牟利,如果不想获利,则义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在义与利的关系上,严复则不赞同把义与利绝然分开,他强调“义利合”,天下的百姓才会乐于去行善,社会才能够不断地进步①。
从上所述,义与利的关系在中国传统的伦理观上是一对重要伦理关系,从总体上看,是以重义轻利为主的,当义利关系发生矛盾时,倾向于应该遵从义舍弃利,当义利关系一致时,也要让义对利起导向作用,义统帅着利。但在两者关系处理的趋势看,在一贯重义的同时,对利和义利关系的看法则从一个极端渐趋于客观辩证。
2.关于义与忠的关系
“忠”是处理上下等级的道德规范,中国传统的伦理观认为“忠”这一道德规范也应该符合义,不符合义的忠是不道德的。“义者,君臣上下之事,父子贵贱之差也,知交朋友之接也,亲疏内外之分也。臣事君宜,下怀上宜,子事父宜,贱敬贵宜,知交友朋之相助也宜,亲者内而疏者外宜。义者,谓其宜也。”[6]116由此可见,作为臣子对于君主的忠心不二就是义。《汉书·贾谊传》中的一段话最能体现“忠”与“义”的关系,“故化成俗定,则为人臣者主耳忘身,国耳忘家,公耳忘私,利不苟就,害不苟去,惟义所在。”也就是说,在个人与国家之间,如何看待一个人的行为是义、是忠,就在于面对个人利益与国家整体义利相冲突的时候,个人如何进行取舍,如果愿意牺牲个人小我利益谋求整体利益,那就符合“义”德要求,是忠的表现。对于上级的忠是义德的表现,但义所强调的忠不是一种愚忠,孔子认为臣是应该事君的,是为君服务的;但是相应的,臣为君服务也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即要“以道事君”[1]115,而非不讲原则地绝对服从,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应该能够犯言直谏。墨子则既强调下级对于上级的服从,也承认下级有向上级谏言的必要。但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政治体制的不断形成,君权得以不断的加强,忠君思想在中国历史上长时期被不断的强化,对于君主要求绝对的服从,实际上就将忠义涵义同一化,关系理解狭窄化,忠即为义,不忠即为不义,而不论是否是愚忠,是否符合公众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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