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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传统“义”德的历史底蕴和现代弘扬(7)
4.完善相关法制建设,为“义”德精神弘扬提供制度保障
“义”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主要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评价人的行为并得以施行落实,从现代社会道德建设长远要求来看,一种道德要求,要使其能在社会实践中得以良好贯彻实行,仅靠人们的自觉是难以尽如人愿的,还需要有社会相关制度的推动保障。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公民良好道德习惯的养成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离不开严明的规章制度。”在现实中我们经常能够遇到一些违背信义的小人、听到“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令人悲叹的故事等等,长此以往,人们会因为遭受道德矛盾或者道德挫折而产生道德冷漠。没有制度作为道德失范的约束,人们就容易放松对自我的道德约束,从而做出失德违规的事情来,因此必须完善制度,为“义”德实践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
一方面国家应该强化立法扬善,为见义勇为的行为提供必要保障,绝不能让“高尚成为高尚者的墓志铭”。近些年来,关于见死不救、见义不为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并非皆是由于人们不具有道德素质造成,而是由于众多复杂因素,包括担心自己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身体受到伤害要承担巨额的医疗费用、担心自己的正义行为会受到诬陷等等。鉴于这些情况,国家应该完善相关的制度,提高褒奖的标准,保护见义勇为者、维护社会正义者的切身利益,这样才会有更多的人发自内心的去做善事而少一份后顾之忧。另一方面还应完善立法惩恶具体措施。现阶段很多涉及道德层面的问题实际上都与法律有关,比如法律规定子女应当赡养父母,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要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法律的缺陷和其实施仍存在较大的操作空间,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子女对于父母的一些不孝无德行为,比如动辄打骂父母,不赡养或虐待折磨父母(包括对父母施行冷暴力等等),诸如此类问题都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加强有效约束,才能够促进和保障社会道德健康发展。
总之,一种传统道德要获得时代的生命力,必须有一番弃糟扬精的努力,并将其与现实道德建设实践紧密结合,与时俱进丰富其新的时代内涵,将其纳入社会主流价值体系的构建和时代新人培育的实践中,才能赓续其永恒价值。
注释:
①严复相关论述有:“舍自营(追求个人利益)无以为存”。参见《严复集》第4 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 版第1395 页。“泰东西之旧教,莫不分义利为二涂。此用意(舍利取义)至美,然而于化于道皆浅,几率天下误仁义矣”;“自天演学兴,而后非谊不利,非道无功之理,洞观若火……故天演之道,不以浅夫昏子之利为利矣,亦不以豁刻自敦滥施妄与者之义为义,以其无所利也”。参见《严复集》第4 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 版第859 页。“前吾谓西国计学(经济学)为亘古精义、人理及则者,亦以其明两利为真利耳。”参见《严复集》第5 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 版第1359 页。“惟公乃有以存私,惟义乃可以为利”。参见《严复集》第4 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 版第897 页。
[1]程明霞,注.论语[M].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18.
[2]余长保,解译.墨子全鉴[M].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18.
[3]杨广恩,注.孟子全集[M].成都:天地出版社,2017.
[4]孙红颖,解译.荀子[M].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18.
[5]李贽.德业儒臣后论[M]//藏书:卷三二.北京:中华书局,1959.
[6]韩非.韩非子[M].谭新颖,主编.桂林:漓江出版社,2018.
[7]郭美星,译注.荀子[M].南昌:二十一世纪出版社,2015.
“义”字最早在甲骨文中就已经出现,“义”概念产生于商周时期,春秋时期诸多思想家对“义”曾做了诸多解读,使其内涵得以不断的丰富和发展。在汉代和两宋时期,有关“义”经历了两次重大转变,后至清代和现代,人们对“义”进行了两次反思、调整和复归。可以说中华传统“义”德贯穿于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整个过程,具有深厚的历史底蕴。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与发展,“义”德在当今社会实践中存在诸多缺失现象。因此,探究这一传统道德如何在现代得以更好地弘扬,更好地使其在现代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现实价值,确有其必要。一、传统“义”德的历史底蕴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古代社会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的大变革时期,随着铁犁牛耕的使用,小农经济迅速发展,私营手工业也开始活跃起来,在意识形态上,以维护奴隶制和宗法制为旨归的周礼日趋衰落,整个社会出现礼崩乐坏的局面。面对此一乱局,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以墨子为代表的墨家学说,以老子为代表的道家学说等等,纷纷提出自己的治世之道,即规范社会行为的各种道德主张,因此萌芽于奴隶社会的“义”,作为这一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得以确立。尽管不同的阶层对义的理解不尽相同,但作为一种道德要求,“义”在历史上毫无疑义确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一)传统文化中的“义”的概念自春秋以来,“义”一直是中国伦理道德的重要内容,圣贤先哲们不断地挖掘与阐述“义”德的内涵,把“义”作为极为重要的价值观注入到民族的道德体系中,并积极地予以推广弘扬。与此同时庶民百姓也十分推崇“义”德,他们凭借自己朴素理解与生活实践,不断地丰富着“义”德的内涵。1.作为衡量人们行为的准则的“义”义,《说文》释之为“己之威仪,从我羊”,先秦时期上层社会很重视仪,后来随着社会发展,人们逐渐把规范外在容貌和行为举止的“仪”,演变为衡量判断人的行为是否合乎特定道德内容要求的“义”。儒家的《礼记·中庸》说:“义者,宜也。”义是适宜、应当的意思,即一个人的行为一定要适宜一定的社会规范。义作为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适宜社会规范的准则,因此要求人应该按照义行事,所以孔子说道:“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1]33义的这一规定,使人们认识到行而宜之谓之义,行而不宜就是不义,所以人们如何来衡量自己的行为是否合理,就看他的行为是否合乎义。义的内容具有着广泛性,包括仁义、礼义、忠义、信义、孝义等等,从这些层面来衡量自己的行为,才不会误入歧途,才能成为君子,远离小人。2.作为人应该走的“正路”的“义”义除了“宜”的含义外,还有另外的一层含义,即“正”——正当。《墨子·天志下》曰:“义者,正也。”[2]188孟子也说:“仁,人之安宅也;义,人之正路也。”[3]208先哲们把义的内涵看做是“正”,认为“义”是一条引人为善的光明正大的路,只有在这条路上走下去,人才不至于为恶为奸。但很多的人往往会背离义,他们宁愿放弃光明正大的正路不走,而偏要走崎岖的小道,在孟子看来舍正路不走的人,是自己害自己的自暴者。“义”是通达人心之所的正确途径,所以任何人都应该以义为准绳,用义来裁制自己的行为,才能够做到正当,成为品德高尚的人。3.体现侠义、道义精神的“义”“侠”是中国历史上富有鲜明个性的群体,侠义是一种被人民认可并受到尊重的精神品格。在中国历史的不同时期,无数的游侠在别人危难之际伸出援助之手,在别人穷困之时给予救助,不失信于人,不背弃自己的诺言,有仁有义,以至于人们千里传诵他们的义行。正因为有这些游侠敢于将正义付诸行动,敢于救百姓于水深火热之中,人们才会把他们寻求社会正义、社会公正的朴素的政治愿望,寄托在“侠”的身上,把“侠”视为正义的化身,借以希望铲尽天下不平事。与侠义精神相比较,道义精神虽然与其在一些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二者之间的区别也是显著的。道义一般称之为江湖道义,它体现出的是一种集体的共同的价值理想,而侠义观念侧重于个体人格的精神。所谓江湖道义精神一般具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替天行道,报国为民;其次强调生死与共,有难同当,有福同享;最后除暴安良,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这种江湖道义使闯荡江湖的人,由陌生变得熟悉,由孤弱无依靠走向拉帮结派,甚至作出惊天动地的事情来。桃园结义是中国老百姓家喻户晓的故事,刘备、张飞、关羽三个陌生的人由于意气相投结为异性兄弟,共同救困扶危,上报国家,下安黎庶。这种道义精神对处在社会底层的百姓团结起来、保护自己、反抗压力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在民间社会普遍流传。(二)中华传统“义”德的伦理要求伦理是关于人性、人伦关系及结构的基本原则的概括。伦理要求反映人伦关系以及维持人伦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与基本规范,内含内在的价值理想和外在的行为规范。“义”德的伦理要求,主要体现在人伦关系实践中具体处理和看待义与利、义与忠、义与孝等与其对应的伦理原则规范的关系处理中。1.关于义与利的关系义利关系是中国传统哲学中的一个焦点辩题,不同学派的先哲对于此有过详细的阐发论述。儒家尚义,从孔子开始就经常把义与利对照而论,他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1]35把义与利作为区别君子和小人的评判标准,懂义行义的人就是有德性的人,是君子;懂利计利的人,就是无德性的人,是小人。因此孔子十分推崇义,他曾自豪的宣称:“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1]68当义与利发生矛盾时,强调要取义舍利,义高于利。孟子继承了孔子的学说,比孔子还强调重义轻利,孟子明确的提出了“怀义去利”的主张,把重义还是重利作为区分善人与恶人的标准,判别一个人的行为是善还是恶,就看他在义与利之间如何进行选择,选择义就是善,选择利就是恶。荀子也十分重视义与利的关系,但他不像孟子那样排斥利,他认为:“好利而恶害,是人所生而有之,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4]51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上至天子下至百姓都有求利的欲望,这是无可厚非的,但必须有所节制,节制的其中一个方法就是以义制利,要想社会安定就必须使天下的好义之心超过欲利之心。墨家的主导精神是“兼爱”,因此在义利观上面强调贵义尚利,墨子认为“天下有义则生,无义则死;有义则富,无义则贫,有义则治,无义则乱。”[2]165义之所以可贵在于它可以利民、富国、安天下。同时墨子重利,但这种利侧重的是一种社会公利,即天下之利或者百姓之利。道家主张无为而治,老子明确提出“绝仁弃义”的主张,所以对于义与利的关系没有过多的阐述,法家亦如此。汉代董仲舒在义与利的关系上也强调义重于利,在董仲舒看来人心中有义,即使处在贫困中也能够自得其乐;一个人如果心中无义,即使富可敌国也不能够长久的存在,义才是作为人应该奋斗的目标。明清时期,商品经济开始萌芽,功利意识也开始在民间蔓延开来。李贽认为:“夫欲正义,是利之也。若不谋利,不正可矣。”[5]544谋利是人的本性,物利是人们生活所必需的,所以正义就是为了牟利,如果不想获利,则义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在义与利的关系上,严复则不赞同把义与利绝然分开,他强调“义利合”,天下的百姓才会乐于去行善,社会才能够不断地进步①。从上所述,义与利的关系在中国传统的伦理观上是一对重要伦理关系,从总体上看,是以重义轻利为主的,当义利关系发生矛盾时,倾向于应该遵从义舍弃利,当义利关系一致时,也要让义对利起导向作用,义统帅着利。但在两者关系处理的趋势看,在一贯重义的同时,对利和义利关系的看法则从一个极端渐趋于客观辩证。2.关于义与忠的关系“忠”是处理上下等级的道德规范,中国传统的伦理观认为“忠”这一道德规范也应该符合义,不符合义的忠是不道德的。“义者,君臣上下之事,父子贵贱之差也,知交朋友之接也,亲疏内外之分也。臣事君宜,下怀上宜,子事父宜,贱敬贵宜,知交友朋之相助也宜,亲者内而疏者外宜。义者,谓其宜也。”[6]116由此可见,作为臣子对于君主的忠心不二就是义。《汉书·贾谊传》中的一段话最能体现“忠”与“义”的关系,“故化成俗定,则为人臣者主耳忘身,国耳忘家,公耳忘私,利不苟就,害不苟去,惟义所在。”也就是说,在个人与国家之间,如何看待一个人的行为是义、是忠,就在于面对个人利益与国家整体义利相冲突的时候,个人如何进行取舍,如果愿意牺牲个人小我利益谋求整体利益,那就符合“义”德要求,是忠的表现。对于上级的忠是义德的表现,但义所强调的忠不是一种愚忠,孔子认为臣是应该事君的,是为君服务的;但是相应的,臣为君服务也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即要“以道事君”[1]115,而非不讲原则地绝对服从,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应该能够犯言直谏。墨子则既强调下级对于上级的服从,也承认下级有向上级谏言的必要。但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政治体制的不断形成,君权得以不断的加强,忠君思想在中国历史上长时期被不断的强化,对于君主要求绝对的服从,实际上就将忠义涵义同一化,关系理解狭窄化,忠即为义,不忠即为不义,而不论是否是愚忠,是否符合公众之义。3.关于义与孝的关系孝是一种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家庭伦理道德要求。什么是孝,孔子说过“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1]10。简言之,孝就是不违背礼节,在父母活着的时候,要以对父母的礼节对待他们,父母去世后,要以对父母的礼节去安葬他们,到每年的祭祀时,要以父母之礼恭敬的祭祀。孔子认为孝是人性的根本,当孝与义两个伦理道德发生冲突时,应该根据当时的情况孝优先于义。荀子对于孝与义的关系进行了更加理性的判断,提出了“从义不从父”的观点,荀子认为对于父母长辈我们应该孝顺和敬重,这是作为晚辈必须准守的基本伦理道德,但是一旦我们父母的所作所为不符合“义”的基本要求时,我们就不要盲目的顺从,盲目顺从带来的结果是违背了义,使人达不到真正的善。因此在处理家庭关系的时候,应该把义看做孝的标准,不符合义德的孝就应该及时舍去,否则这种孝也不会有一个好的结果。大义灭亲就是一个普遍被人接受的孝义观,也是对义与孝关系的很好阐述。由上观之,中国传统“义”德伦理要求,在不同时期、不同的哲学派别那里存在着一些不同看法,但义作为社会人伦关系处理的重要原则在其价值取向存在诸多共识,义对中国传统社会道德实践中的相应基本伦理关系起到了引领和维护作用。(三)中华传统“义”德的历史作用中华传统道德支撑起了几千年中国超稳定的社会结构,创造了灿烂的东方文明,“义”德作为重要的德目之一,贯穿于中国悠久的文明发展历程之中。古训有曰:“天下有义则治,无义则乱”,可见“义”德在中国社会历史发展中曾起过的重要作用。1.“义”德是统治者有效治理国家的纲维《墨子·天志上》说:“天下有义则生,无义则死;有义则富,无义则贫;有义则治,无义则乱。”[2]165统治者要想有效治理国家,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需要符合“义”德的要求。荀子曾说:“然则凡为天下之要,义为本,而信次之。古者禹、汤本义务信而天下治;桀、纣弃义背信而天下乱。故为人上者,必将慎礼义、务忠信然后可。此君人者之大本也。”[7]172荀子通过对比禹、汤和桀、纣在治理国家时的不同方式,论证“义”德作为治理国家的纲维,是天下安定的重要保障。那么统治者如何用义来治理国家,首先,传统义德强调,对于百姓,君主应该心怀仁义之心,古云“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君主之于百姓也,犹如舟与水的关系,处理不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江山社稷就不可能牢固。历史上凡贤明的君主大都心怀天下,对百姓施行轻徭薄赋,在发生重大的灾难时,予以及时的救济,体恤民情。其次,对于皇亲国戚,贤明的君主能够做到大义灭亲,不以私情枉法。历史上的唐太宗对于自己亲外甥所犯之罪也不姑息,为了维护公正的道义原则,面对自己亲姐姐长广公主的磕头求情,流涕说道“罚不阿亲戚”,这是君王应有的态度。正因为其治理天下时能以“义”德为维纲,注重天下公义,方有贞观之治盛世之景。对于官僚大臣强调君臣有义,主张为君要准守礼义,恪守为君之道,用仁厚之心对待自己的臣子,如此方能真正的获得拥护。2.“义”德是个体涵育人格修养的依据对于一个民族来说,没有一种理想人格的支撑是可悲的,理想人格反映了一个民族的道德崇尚。中国传统的理想人格是“君子”,作为君子如何来提升自身的修养,达到理想人格,儒家主张“义”德为其中的重要人格构成要素。在儒家看来,“君子义以为质”“君子义以为上”,义就是君子之道,是君子与小人之间的区分之标准。君子要提升自身修养就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君子要立德明德,这是君子义以为上的要求。君子必须要立德,然后再明德,通过实际的行动去发扬光明的德性,这是一个漫长且艰难的过程,但君子必须孜孜不倦的去追求。其次君子要做到非义不取,戒娇戒傲。追求富贵是大多数人的欲望,但是这种富贵不能够违背道义,穷困对于君子来说并不是一件可恶的事情,可恶的是君子因为追求富贵失掉自己的人格修养。孔子之所以特别欣赏颜回,因为他“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室,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1]55。即使是穷困的只能吃粗粮喝凉水,住在简陋的茅房里,君子也能够乐在其中无所忧虑。君子在身处富贵或成功之时,也应该时刻以义来提醒自己,戒娇、戒傲、不自大,只有这样君子无论身处在什么境遇中,都不会迷失方向,能够保持自身的修养。最后君子要善于养心,人皆可以为尧舜,君子要提升自身修养,实现理想人格,需要存其心,养其性,这就需要“义”德作为依据。义者,宜也,正也,是人内在固有的本质,人皆有羞恶之心,养心就是要使人原本有的羞恶之心使其扩充,保持住其本来善良正义的一面,走一条与人为善光明正大之路,成为一个怀有远大志向进取向上的人。3.“义”德亦为正人君子广结善人的交友原则《荀子劝学》篇中说:“蓬生麻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涅,与之俱黑。兰槐之根是为芷。其渐之潃,君子不近,庶人不服。其质非不美也,所渐者然也。故君子居必择乡,游必就士,所以防邪僻而近中正也。”[4]1-2这就是说君子居住的地方一定要选好的地方,和人交友必定要找有道德的人。所谓“道义相砥”,就是强调在选择朋友的时候要以道义相互砥砺,在长期的交友过程中,彼此之间坦诚相待,不计较得失,坚持大义为重,当然这种义并不是所谓的哥们义气,或者说无原则的袒护。义作为交友的重要原则,要求人们在结交朋友的过程中要讲究信义,所谓“君子之交淡如水,小人之交甘若醴”,就是强调君子之间的交往应该以信义为重,而不是看中他人的势利,否则这样的朋友一定不能长久。4.“义”德还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大变动,导致部分贵族的没落,因此一些依附于贵族的士阶级开始解体,为了重新在社会上谋取自己的一席之位,他们纷纷以自己的一技之长,有的成为儒士,专注学问,有的成为策士,用自己的治国方略游说诸侯,义德思想因此得以广泛地在社会上流传开来。孟子主张以仁义治天下,强调民为邦本、民贵君轻。要求统治者减轻对人们的剥削,轻徭薄税,以仁义之心对待天下的百姓,以此达到天下为公。墨子贵义,认为“义自天出”,义根本在于顺应天意。墨子的“天意”具体指是什么呢?《天志中》云:“上利乎天,中利乎鬼,下利乎人,三利无所不利,是谓天德。聚敛天下之美名而加之焉,曰:‘此仁也,义也,爱人、利人,顺天之意,得天之赏者也。’”[2]180因此在墨家看来能够利天、利鬼、利人才够称为义,所以君子作为上天在人间的统治者,在统治国家的过程中必须行仁义,行仁义才会得到上天的赏赐,不义就会得到上天的惩罚。君主应该以义为准绳,在处理国家政务时不是盲目的以自己主观想法为主,应积极采取正确的策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使百姓安居乐业。随着重义价值观的不断发展,社会上出现了许许多多的义庄、义民、义田等,义培养了人间社会的正义感。人民也越来越重注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君主如果昏庸无道,不能够维护社会的公正,给百姓带来安居乐业的生活,那么就会有无数的人为了共同的正义团结起来进行反抗。如“梁山聚义”就是以反抗的形式出现的,一百零八条好汉中的许多人都是处在社会底层但却不甘压迫的血性男儿,在社会缺乏公平正义的情况下,他们被迫反抗,最终逼上梁山共聚大义,与朝廷直接进行对抗。二、中华传统“义”德精神的现代弘扬“义”德精神在中国历史上在人们的社会生活实践中产生了深刻而久远的影响,现阶段中国社会已步入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时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重新审视传统“义”德精神,不难发现作为一种人类精神文明成就结晶,它不只局限于某一个特定阶级、某一个特定的时代,它具有穿越千年的永恒力量,对当今社会道德建设仍旧具有重要的价值作用。因此探究传统“义”德现代弘扬的现实价值以及它的实现路径就显得必要且重要。尽管当今时代已发生了巨变,人们的社会生活形态也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中华传统“义”德作为一种长盛不衰的道德精神,依旧不失其现代弘扬的价值。(一)传统“义”德现代弘扬的现实价值1.传统“义”德为现代社会道德建设提供宝贵资源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规定: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如何做到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这就需要领导干部要有仁义之举,对人民群众关心、关爱、关怀,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搞形式主义,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让“义”在为人民服务中发力。社会道德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会有着许多道德失范现象的发生。在当下,许多人在利与义的选择下,往往有一种沉不住气的浮躁,一些人为了自己的一点利益,不惜违背与朋友的情义,更有甚者为了满足自己无尽的贪欲,做出违反犯罪的行为来。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人变成了精致的利己主义者,有的甚至罔顾国家民族大义。特别是在国家、社会面临艰难、危机之时,一些卖国求荣者、一些发国难财或各种乘人之危者、一些极端自私自利者,就会显出其面目可憎的原形。“义”德作为重要的伦理道德,在现实的中国社会道德建设中,无疑仍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诸如面对庚子年初来势汹汹的新型冠状病毒,许多的医护人员、共产党员、各级干部、志愿服务者舍小家为大家,积极奋战在防疫一线,就体现了一种为国为民担当尽责的大义大德。同时当我国疫情形势有所好转时,世界各国疫情大爆发,中国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多国派遣医护人员、援助物资,向世界彰显了中国的大国情义和担当。因此结合现实,把中华传统“义”德精神融入到现实社会道德建设中去,在全社会弘扬传统“义”德精神,增强人们见义有为勇为、义在利先、见利思义的道德价值导向,这无疑是促进社会道德建设和人类文明进步的内中要求。2.传统“义”德对个人价值选择有着重要指导作用在中国传统文化境遇中,是做一个只顾追求利益、见利忘义无道德的小人,还是做一个“义以为上”的君子,是关系到人品人格评价的大问题,此所谓“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义作为重要价值评判标准,对当代社会人们的价值选择中仍旧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多元文化的冲击,现实中许多人的行为和思想都表现出对于物质利益的过分追求,在一些人身上出现了明显的价值观扭曲、道德滑坡等问题倾向。如社会上一个时期以来大量出现的各种坑蒙拐骗、假冒伪劣等行径伎俩,重则在法律上可视为犯罪的行为,轻则在道德上则无疑是一种无耻不义的行为。同时社会上甚至还出现了许多不敢做、不愿做好人好事的奇怪现象,此类现象的产生就源于人们的善行义举不仅未能被彰扬,反而受诬蒙冤、吃亏受累,甚至出现“高尚成了高尚者的墓志铭,卑鄙成了卑鄙者的通行证”的道德悖逆现象。于是有些人开始审视自己行为,面对着需要帮助的人们,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是否伸出援助之手产生犹豫,倾向于“少管闲事”的原因。从法律层面上,这样的行为选择未触犯法律,无可指责,但从道德层面审度,这种行为选择的大量出现,必然给社会带来阵阵寒意。同时,更严重的是,社会道德的冷漠化,对青少年价值观的培养和行为选择将带来极大影响,遗患无穷。因此,在今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条件下,在人们越来越关心自身利益和权利保护的今天,如何实现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良性互动发展,如何实现个人利益增益和维护社会道德正义的畅行弘扬,这是一个需要大家共同努力来解决和实现的问题,传统“义”德以义为上的道德精神和价值观,在今天无疑仍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能够为人们的价值选择提供重要的导向引领。3.传统“义”德的继承弘扬应成为社会思想道德建设的内中之义伴随我国社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物质财富已在得到快速积累,应与此相适应的是,社会成员道德素质也需要同步得以提高,此所谓“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从而使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能够得以协调发展、互促共进。在社会思想道德建设中加强中华优秀道德文化传统的宣传教育,对社会成员尤其是青少年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培育和人格成长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肯定当代社会思想道德状况主流积极向上的同时,不容否定的是当前存在的不同群体、层次的社会成员在基本思想品德素质和人格成长上客观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不足,包括在正确义利观、义行选择、道义勇气、责任担当等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因此,在进行社会思想道德建设实践中,应该有意识地加强民族优秀传统道德包括“义”德精神教育,使其能够在承袭优秀传统的基础上更好遵循道德要求去规约自己的行为,同时深入挖掘优秀传统道德包括“义”德资源,加强作为现代社会成员的义务观和正义观教育,强化其责任意识。在这个过程中,还应通过各种各样的形式,努力增强提高人们的道德评价的能力,使其能够对纷繁的社会道德现象作出正确的判断选择,并时刻提醒自己要择“义”遵“义”而行。4.“义”德精神是我国处理国际关系的重要价值理念渊源习近平总书记2014 年11 月中央外事工作会议和2018 年7 月在访问非洲期间曾指出:“要坚持正确义利观,做到义利兼顾,要讲信义、重情义、扬正义、树道义。要切实落实好正确义利观,做好对外援助工作,真正做到弘义融利。”并提出“义,反映的是我们的一个理念,共产党人、社会主义国家的理念。这个世界上一部分人过得很好,一部分人过得很不好,不是个好现象。真正快乐幸福是大家共同快乐、共同幸福”。他还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并从国家治理和国际合作的高度阐述了义的含义,希望国与国之间都能够用公道正义来维护国际关系,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为此他指出在国际合作中,我们要注重利,更要注重义。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年文明历史的伟大民族,中国在努力实现民族复兴中国梦的同时,要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大国的道义责任。在过去的数十年,中国与非洲国家开展广泛合作,为这些国家的工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项目提供各种帮助,还通过“一带一路”倡议,让更多的国家与地区融入到了经济全球化中,走出了一条互利共赢的康庄大道。2020 年初始的全球防抗新型冠状病毒战役中,中国基于国际社会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在我国疫情最严重的时候给予抗疫物资援助,秉承着这一份情义,中国践行“投我以木桃,报之以琼瑶”的传统美德,向友好国家予以了医疗防护物资回援,向世界卫生组织提供了5000 万美金的捐款,还向一些疫情严重国家和求援国派遣医疗专家组。在全球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关键时刻,习近平主席在第73 届世界卫生大会视频会议上承诺包括中国将在两年内提供20 亿美元国际援助等五大举措,用于支援受疫情影响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抗疫斗争以及经济社会恢复发展。在全球化快速发展的今天,世界各国已成为命运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各个国家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必须秉承着合作互助、互利共赢的理念,努力建构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切实维护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维护国际社会公道正义,共同应对人类面临的各种挑战风险,唯有如此,才能共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这些问题上,中国向来言行一致,并以积极作为践行国际道义和大国责任担当。(二)传统“义”德现代弘扬的实现路径道德是一定社会经济结构的产物,社会经济基础对道德的决定性作用,社会经济基础的变革必然会影响到道德的变迁。“义”德作为中华传统道德的重要德目之一,在现代社会所仍具有的弘扬价值已无庸赘述。于今需要的是积极探索各种有效路径办法,使之精神在当代能继续得以广泛弘扬,从而促进其更好地发挥现实价值。择其要者,须从以下方面先行努力:1.注重传统“义”德精神弘扬与当代社会发展实际的契合传统“义”德精神的现代价值在于它与时代要求的契合,因此在当代弘扬传统“义”德精神,必须注重传统“义”德与当代社会发展实际之间的契合。“天下有义则治,无义则乱”,这是历史留给我们的古训,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历史上关于“义”德思想的一些偏颇主张。如在义与利的关系上,孟子重义而完全排除一切利的主张,程、朱理学“存天理,灭人欲”的学说以及超功利主义的主张,都与今天的社会发展实际情况与社会主义价值观完全不符。马克思主义的义利观认为,物质利益是最基础的最根本的利益,“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和他们的利益有关”[7]81。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阶段,人作为社会中的一份子,在社会生活中从事着不同的职业,正是由于他们有着对利益的追求,从而能够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不断地推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在新时期我们不能简单地否定人们对于利益的追求,而应该坚持义与利并重兼顾。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以共同富裕为目标取向,从整体上体现了人们的集体利益,因此人们在谋求个人利益的情况下,只要不损及集体利益,也是合乎义的要求;如果个人为了一己私利,作出有损集体利益和社会道义的行为来,那就背离了“义”德要求。另外对于一直以来被百姓奉行的侠义精神和道义精神,也需要结合新时期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予以与时俱进的解读。如社会上经常会出现的一些暴力冲突事件,弱势的一方被侵害吃亏了,弱势方的亲属或者朋友为了伸张正义,许多情况下会直接选择用“以暴易暴”方式去解决,这样一种方式,虽在动机选择上是利他的,但往往会加深个人之间的恩怨,甚至造成矛盾无限扩大,终究与“义”理相违背。现代社会,强调依法办事,对于侠义精神、道义精神,我们在肯定其价值的同时,也必须使其符合法治精神的要求,纳入法治的轨道,不能再假道义、侠义之名,行违法犯罪之实。2.为传统“义”德精神的弘扬创设良好的社会环境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存在形式之一,对社会存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传统“义”德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历史渊源构成,要想在当今社会继续发挥价值,除了对其精神内涵需要作时代的取精弃糟的扬弃,还需要在全社会营造重义尊德的良好的氛围环境。可以运用人们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对传统“义”德精神的宣传弘扬,包括利用各种多媒体技术网络传播方式,设置一些有关“义”德精神的讨论话题,使更多的人参与其中,从而达到传播弘扬“义”德精神的效果;可以运用各种文艺活动的形式,讲好历史上仁人志士包括中国共产党人各种义德故事;也可以运用公益广告的途径,制作刊播一系列遵义行善的公益广告作品,除了传播义德理念,还可以推出一批见义勇为、遵守信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典型,使大众通过这些榜样,对义德义行进一步加深认知,从而外化为自身的良好行为。3.注重对青少年加强“义”德精神教育社会公民道德素养的全面提高,尤其是对青少年的教育培养无疑是整个社会道德建设工程的重点。而“义”德精神教育要想真正对青少年的价值观起到正确的引导作用,就需要在教育过程中触及到青少年的心灵,使青少年由被动接受到主动学习;就必须在教育过程中采取创新性的方式。首先应该在教育实践中更多采取教育双方互动式的方式,这样的一种教育方式能够使教育者及时的发现受教育者存在的道德问题和面临的道德困惑,进而有的放矢的引导青少年的道德认知。其次在教育过程中应该注重理论德育与生活德育的结合,从而促进青少年德行培育上的知行一致。另外,在德育教育过程中应加强开放式教育,积极组织各种参观实践活动。还可以积极开展道德评判活动,把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热点问题搬到教学过程中来进行探讨,如对于老人摔倒扶不扶的问题,面对有人溺水救不救的问题,朋友泄露单位重要机密该不该上报的问题,家人违反乱纪应不应该举报的问题等等,通过对这些问题进行开放式讨论,使青少年对何为“义”有更真切地认知体会。4.完善相关法制建设,为“义”德精神弘扬提供制度保障“义”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主要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评价人的行为并得以施行落实,从现代社会道德建设长远要求来看,一种道德要求,要使其能在社会实践中得以良好贯彻实行,仅靠人们的自觉是难以尽如人愿的,还需要有社会相关制度的推动保障。《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公民良好道德习惯的养成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离不开严明的规章制度。”在现实中我们经常能够遇到一些违背信义的小人、听到“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令人悲叹的故事等等,长此以往,人们会因为遭受道德矛盾或者道德挫折而产生道德冷漠。没有制度作为道德失范的约束,人们就容易放松对自我的道德约束,从而做出失德违规的事情来,因此必须完善制度,为“义”德实践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一方面国家应该强化立法扬善,为见义勇为的行为提供必要保障,绝不能让“高尚成为高尚者的墓志铭”。近些年来,关于见死不救、见义不为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并非皆是由于人们不具有道德素质造成,而是由于众多复杂因素,包括担心自己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身体受到伤害要承担巨额的医疗费用、担心自己的正义行为会受到诬陷等等。鉴于这些情况,国家应该完善相关的制度,提高褒奖的标准,保护见义勇为者、维护社会正义者的切身利益,这样才会有更多的人发自内心的去做善事而少一份后顾之忧。另一方面还应完善立法惩恶具体措施。现阶段很多涉及道德层面的问题实际上都与法律有关,比如法律规定子女应当赡养父母,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要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法律的缺陷和其实施仍存在较大的操作空间,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子女对于父母的一些不孝无德行为,比如动辄打骂父母,不赡养或虐待折磨父母(包括对父母施行冷暴力等等),诸如此类问题都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加强有效约束,才能够促进和保障社会道德健康发展。总之,一种传统道德要获得时代的生命力,必须有一番弃糟扬精的努力,并将其与现实道德建设实践紧密结合,与时俱进丰富其新的时代内涵,将其纳入社会主流价值体系的构建和时代新人培育的实践中,才能赓续其永恒价值。注释:①严复相关论述有:“舍自营(追求个人利益)无以为存”。参见《严复集》第4 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 版第1395 页。“泰东西之旧教,莫不分义利为二涂。此用意(舍利取义)至美,然而于化于道皆浅,几率天下误仁义矣”;“自天演学兴,而后非谊不利,非道无功之理,洞观若火……故天演之道,不以浅夫昏子之利为利矣,亦不以豁刻自敦滥施妄与者之义为义,以其无所利也”。参见《严复集》第4 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 版第859 页。“前吾谓西国计学(经济学)为亘古精义、人理及则者,亦以其明两利为真利耳。”参见《严复集》第5 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 版第1359 页。“惟公乃有以存私,惟义乃可以为利”。参见《严复集》第4 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 版第897 页。参考文献[1]程明霞,注.论语[M].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18.[2]余长保,解译.墨子全鉴[M].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18.[3]杨广恩,注.孟子全集[M].成都:天地出版社,2017.[4]孙红颖,解译.荀子[M].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18.[5]李贽.德业儒臣后论[M]//藏书:卷三二.北京:中华书局,1959.[6]韩非.韩非子[M].谭新颖,主编.桂林:漓江出版社,2018.[7]郭美星,译注.荀子[M].南昌:二十一世纪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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